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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哲:把每起案件都当成一堂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公开课”

时间:2022-09-19 13:39人气:来源: 法治日报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哲:把每起案件都当成一堂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公开课”

徐哲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于2015年、2017年先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了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

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明确,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20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从损害调查、赔偿磋商、生态环境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多方面给出了指导性意见,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的司法实践向来注重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选择典型案件以案释法,有利于呼吁社会各界以案为鉴,增强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濮阳市两级法院依法积极主动磋商,提高损害救济效率。这里的“磋商”,是指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之前,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通过交换意见达成赔偿协议的行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协议;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

回木沟和金堤河是黄河下游支流,是濮阳境内重要水域,承担着农业灌溉、汛期排涝的重要作用,因吴某等人的倾倒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濮阳市政府诉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线索来源就是被告人吴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吴某等人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濮阳市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专门成立磋商小组,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就损害事实、损害后果、评估结论、赔偿责任及承担方式等方面,向某化工公司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因两次磋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濮阳市政府依法向濮阳市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化工公司赔偿濮阳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费、评估费146.9万元,环境损害赔偿费404.7万余元。责令某化工公司建章立制,规范副产品销售及无害化处置。在征得濮阳市政府同意后,某化工公司积极参与相关水域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其支出的费用可以申请抵扣部分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此案是河南省第一例由市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一次成功探索实践,对于破解“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此案的审理也充分说明,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案件“应提尽提”“应赔尽赔”。为强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濮阳市中院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公开审理此案,也是为呼吁社会公众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濮阳市两级法院始终把个案审理与推动类案审判相结合、个性问题与推进制度创新相结合。近年来,濮阳市两级法院对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探索实践,实现了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刑事、民事全链条打击。此外,濮阳市中院积极推动河南濮阳、河北邯郸及山东聊城、菏泽、济宁“三省五市”法院建立司法协作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跨行政区划流域协作开展有益探索。同时,坚持把每起案件都当成一堂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公开课”,既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引导作用,也对潜在违法者进行深刻震慑和警示。

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我们深深体会到,当前存在的一些不足,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衔接和证据适用的衔接不够顺畅;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合作不足,协同性欠缺;人员配置和能力严重不足,线索排查、索赔启动、鉴定评估能力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磋商规定不完善等,需要司法功能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制进一步完善。

原标题: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

本文有删节

作者:徐哲

编辑:潘圆圆 签发审核: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