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是中华大地的瑰宝。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国家公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于不同自然保护地或行政区划而造成栖息地生境破碎化的问题,对保护好珍稀濒危物种以及加快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发挥了关键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作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绝对主导的治理模式在我国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临管理成本高、相关方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困境,导致管护成效不高等问题,难以满足新时代我国国家公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因此,如何缓解国家公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明确多元主体的权利定位,从而形成有效的多元共治合力,是我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界定权利边界,推动国家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我国国家公园多元共治体制机制建设不同于其他国家,其独特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殊性与优越性,二是人文与地理条件复杂,三是土地权属复杂,四是保护与发展矛盾较为突出。这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治理理论,必须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多元共治体制机制。
从长远来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公园多元共治体制机制,根本上是要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间的关系,建立三者鼎足而立且有机结合的治理结构。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在国家公园多元共治中,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政府仍然要发挥主导作用和基础性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扩大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管理中的作用,但市场要在政府调控之下发挥作用;社会参与是政府调控下的有限参与,并在政府引导之下逐渐扩大参与范围,逐渐形成广泛参与的格局。
因此,要在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下,界定国家公园多元主体的权利边界。
政府在国家公园多元共治过程中居于领导地位,是国家公园多元共治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在国家公园多元共治主体中发挥主导、协调的核心作用。在制度供给、组织执行、监督执法、协调合作和生态环境公共产品供给5个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其根本目标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国家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是我国国家公园多元共治中的重要有机组成,为国家公园多元共治提供了内生动力,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为国家公园的建设提供了管理资金筹措以及经济调控的作用。在国家公园多元共治过程中,市场不再是被动受管制者,而是积极参与者,能够将国家公园多元共治的理念纳入生产经营与战略决策之中,提升国家公园品牌影响力,保护国家公园内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在促进国家公园发展与经济利益追求中实现最佳平衡。
作为独立于政府、市场以外的第三种力量,各类社会组织、社区民众和其他公众等社会主体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同样不可忽视。他们主要发挥了积极参与和监督的作用,担任了国家公园治理生力军的角色,有助于督促政府主体廉洁、高效办公,能够促进加快形成国家公园多元共治格局。
建立配套机制,保障国家公园多元共治相关主体的权利
为确保国家公园多元共治相关主体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必须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
一是构建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可以考虑组建由政府牵头、各利益群体代表构成的协调委员会,开展多途径、多方式的互动沟通,征求各利益群体对国家公园发展政策、生态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汇总,然后共同商议寻找最佳的平衡方案。确保所制定的政策和管理机制能够符合各方利益诉求并获得各方的理解支持,进而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二是优化利益补偿与分配机制。应拓宽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资金来源途径,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各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及个人进行捐赠,同时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援助。还需要通过外部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如对污染企业和东部发达地区增收生态保护补偿税等)和内生造血式补偿(资助发展替代产业,支持当地民族手工业和生态游憩体验等特色产业发展)的方式,为国家公园建设增加资金,确保最大程度给予各治理主体利益保障。同时,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确保各治理主体利益最大化和最终的利益共赢,促进国家公园多元共治体制机制的建成。
三是构建权利监督与反馈机制。各治理主体都有权对国家公园各方面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发现问题通过顺畅的举报和反馈渠道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或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由相关部门负责快速处理和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者或者向社会公示,以便引起有关管理部门和组织的高度重视,起到有效的监督和警示作用。
四是构建权利保障与奖惩机制。从国家层面上看,我国急需制定完备的法律和法规以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进行权利协调的具体流程和方法。从国家公园层面上看,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和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奖惩办法,以确保各治理主体的权利协调工作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并切实得到执行和落实。同时,对于在国家公园权利协调方面做出贡献的治理主体,要进行物质和精神等多方式的奖励激励,并对阻碍行为进行批评和惩罚。
作者单位:张丛林,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康文健,河北工程大学
作者:张丛林 康文健
编辑:潘圆圆 签发审核: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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