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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政权力行使“定规矩”“划界限”!江苏出台行政程序条例

时间:2022-08-24 10:26人气:来源: 中国环境APP

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据悉,《条例》共13章166条,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作了全面规范,是我国首部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力图为行政权力行使“定好规矩”“划出界限”。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职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既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高效施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此次立法重要出发点之一。为此,《条例》作了相关规定。

在明确权利保障的原则和要求上,《条例》明确,未经正当程序,不得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选择行政管理措施或者手段,应当遵循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审慎决定。

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条例》规定,启动行政程序应当告知参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明确当事人参与以及委托代理人、推选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等事项征求意见,并对行政机关采纳意见建议和反馈提出具体要求。

为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征收征用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明确征用目的实现后,应当及时归还所征用的财物或者恢复原状。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妨碍当事人履行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明确行政机关违约时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渠道。

《条例》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条例》规定,行政指导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行政机关不得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从为由,采取对其不利的行政措施。

除了对行政程序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条例》还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条例》规定,行政处罚要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切实可行,《条例》完善了文件的制定和监督制度,要求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还要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作者:中环报记者张聪

编辑:潘圆圆 签发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