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实施《“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提出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笔者认为,环境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规划》要求,尽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
近年来,我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十三五”期间建设投资累计近3万亿元,为推动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环境基础设施整体上仍存在设施能力总体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技术瓶颈凸显、保障体系有待加强等问题。笔者认为,各地应注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补齐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一是坚持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区域和城乡统筹。我国不仅人均环境基础设施存量少,而且区域发展差距较大,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有较大提升空间。在区域分布上,我国部分地区城镇污水管网、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传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存在明显短板,仍需持续补强。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看,我国北方地区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在设计、建设、运行、监管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须统筹推进解决。尤其针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重点地区,应加快建设完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支持有条件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二是坚持探索环境基础设施的协同处置、共享处置能力,充分发挥环境效益。一方面,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污泥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垃圾渗滤液与污水协同处理的有效方式。加大飞灰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积极探索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新模式,实现飞灰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另一方面,不具备建设如垃圾焚烧厂、污泥消纳场等规模化处理设施的地区,应鼓励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开展相关建设。
三是坚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环境基础设施往往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如果不超前部署,可能导致一些基础设施项目跟不上发展需要。因此,要适当超前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但也要注意,超前布局不能冒进,不能盲目扩张规模和设立超高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地开展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设置也要具有前瞻性,避免建成即落后。
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前瞻性不够、设计标准低,投入运行没几年又提标改造推倒重来,存在设施追标准的情形。这不仅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还会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
各地区需要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和实际,提前谋划和预判未来的环境治理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跑在污染前面规划环境基础设施。
作者:郑俊
编辑:潘圆圆 签发审核: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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