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新闻网_环境科技宣传专业委员会

当前位置:

长江生态损害赔偿金制度如何保护长江生态?

时间:2022-05-09 16:18人气:来源: 检察日报

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一年来,各地对长江生态保护作出了较多探索,有的地方检察机关专门设立了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办理涉长江环境资源类案件,用法治力量保护长江生态。

从助力对受破坏生态系统进行恢复与重建角度,笔者建议,建立长江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赔偿金。尽快打造运行良好、资金充足的长江生态损害赔偿体系,建立长江生态损害赔偿金制度,统一长江生态修复磋商赔偿、法院判决、自愿缴纳等生态赔偿款,打通地域限制,保障专款专用,及时用于修复受损害地长江生态环境。

一是建立长江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账户。建议环境损害地检察机关与当地财政部门合作设立长江环境公益基金账户,当发生生态损害案件时,侵权人自愿缴纳修复金、磋商赔偿款或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相关费用统一存入账户。根据环境修复需要,公开使用该项资金。对于集中管辖、跨区域案件,公益基金账户管理文件及时加强与损害地财政专项账户或者申请使用主体单位对接,保障该笔费用用于损害地环境修复。

二是平衡收取标准与实践价值。计算赔偿款,既要考虑生态损害救济充分性,又要考虑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对生态治理成本承受能力。既要考虑前期治理费,包括鉴定费、专家意见费、制定实施修复方案费用等,还要考虑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更要考虑后期管理费,包括修复完成后验收费、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等。同时,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不能脱离犯罪嫌疑人承受能力以及大众期待可能性,否则该制度将形同虚设。

三是完善资金使用流程。损害地相关主体单位建立生态损害评分系统,根据各地案件办理情况、环境损害程度,制定生态治理清单,动态反映污染场地时空分布,重点解决长江严重生态问题。同时,向生态修复费用收取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生态修复费用收取单位对此予以评估,统筹安排生态修复,实现生态损害赔偿金跨区域、跨部门使用,实现长江生态保护专款专用。

四是创新监管机制。生态损害赔偿金建议由检察院、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多类主体联合监督,对有关长江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来源与使用进行监督,核对生态损害赔偿金总额和余额,保证用到生态损害补偿、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同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生态损害赔偿金监督,使公众特别是侵权赔偿人知晓费用使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为《着眼“全链条”发力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本文为节选。

作者:程周明 卢佳

编辑:潘圆圆 签发审核:杨凡

推荐内容